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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年5月10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国土资规〔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ㄒ唬┛笄段侵缚晒┛煽蟛试捶段А⒕锕こ躺枋┓植挤段Щ蛘呗短彀敕段У牧⑻蹇占淝??;笄段侵傅羌枪芾砘囟陨昵肴颂岢龅目笄段б婪ㄉ蟛榕嫉男姓形?。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笄段У娜范ㄓΦ狈峡蟛试垂婊?。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ǘ┛笄段У娜范ㄓΦ币谰菥郎蟊赴傅目蟛试创⒘勘ǜ?。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ㄇ⑹校┯泄毓娑ㄖ葱?。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ㄈ┨娇笕ㄈ松昵氩煽笕ǖ模笄段гち羝诒3值狡洳煽蟮羌巧昵肱疾⒘烊〔煽笮砜芍ぶ?,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ㄋ模┮焉璨煽笕ɡ迷猩低成昵肜┐罂笄段У?,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ㄎ澹┨娇笕ㄈ松昵氩煽笕ㄇ疑昵氲目笄段谏婕岸喔隹笾值?,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娇笕ㄈ嗽谌〉没笄段春螅娇笕ㄈ吮涓?,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

  二、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

  (七)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八)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蟛试纯⒗梅桨傅谋嘀颇谌菁捌郎笮敕瞎磷试粗鞴懿棵畔喙毓娑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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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ば榈?。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3.新立可地浸砂岩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ば椴坏盟鸷依婧偷谌胶戏ㄈㄒ妗2扇〕信捣绞降?,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ざ苑胶戏ㄈㄒ娴?。

 ?。ㄊ┎煽笕ㄑ有牟煽笮砜芍び行诟荨犊蟛试纯傻羌枪芾戆旆ā罚ü裨毫畹?41号)第七条确定。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ㄊ唬┓怯推娇笕ㄗ煽笕ǖ模加璨煽笕ㄐ铝⒌羌呛?,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油气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需同时提交探矿权变更缩减面积或注销申请;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ㄊ┎煽笮砜芍なS嘤行诓蛔闳鲈碌?,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ㄊ┮虿豢煽沽Φ确巧昵肴俗陨碓颍昵肴宋薹ò垂娑ㄌ峤徊煽笕ㄑ有昵胱柿系?,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三、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ㄊ模┥昵氩煽笕ㄗ帽涓?,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涉及本通知第(九)条重叠情况的,受让人应按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ば榛虿挥跋煲焉杩笠等ㄈ巳ㄒ娉信?。

  (十五)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ㄊ┦敌锌勺芰靠刂瓶笾值牟煽笕ㄉ昵氚炖硌有?、变更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ㄊ撸┯邢铝星樾沃坏牟煽笕ú坏冒炖碜帽涓羌牵?/p>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ㄊ耍┎煽笕ㄔ蛏喜坏梅至ⅲ蚩商跫浠忍厥庠蛉沸璺至⒌?,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有关要求。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十九)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ǘ┥昵氡涓饕煽笾值?,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请。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ǘ唬┎煽笮砜芍なS嘤行诓蛔懔鲈拢昵胱帽涓羌堑?,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二十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其他有关事项

 ?。ǘ┎煽笮砜芍ひ攀Щ蛩鸹傩枰沽斓?,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ǘ模┥昵肴说降羌枪芾砘匕炖淼羌鞘中模Τ鼍咂笠捣ㄈ酥凑?、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ǘ澹┑羌枪芾砘亟邮詹煽笕ǖ羌巧昵胱柿虾笥Τ鼍呋刂?。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

  (二十六)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ǘ撸┎煽蟮羌侵猩婕翱笠等ǔ鋈檬找娴模凑铡恫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执行。

 ?。ǘ耍┤笈羌前浞⒌牟煽笮砜芍な敌型骋慌浜?。油气采矿许可证可单独编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对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的监管。

 ?。ǘ牛┑胤礁骷豆磷试粗鞴懿棵庞Φ奔忧慷圆煽笕ㄈ丝尚形募喽焦芾?,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依法不予登记新的采矿权。

  (三十)各?。ㄇ⑹校┕磷试粗鞴懿棵趴筛菔导是榭?,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1999〕262号)、《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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